今年以来,晋江市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重拳出击精准执法,依法查处一批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现予以曝光。希望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案为鉴、吸取教训,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主动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
案例一
泉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案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电梯数智化信息平台预警线索,依法对泉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西滨镇维保的2台电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2台电梯均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半月维保。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保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
案例二
晋江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案
2024年3月1日,执法人员对内坑镇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3台在用叉车,当事人无法提供在用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现场操作该叉车的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 (叉车)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案例三
晋江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及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案
2024年3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电梯问题投诉线索,依法对池店镇一小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使用的多部电梯经检验不合格,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落实整改要求且继续使用电梯,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无法提供相关安全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书和职责文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并作出通报批评、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四
刘某使用伪造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2024年4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刘某位于晋江市池店镇一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当事人正操作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对当事人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进行查询,平台显示:“未查询到数据”。经查实,当事人所持有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系伪造。
上述行为违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其行为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相关线索抄告公安部门查处。
案例五
福建省晋江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案
2024年5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福建省晋江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一气瓶充装数据异常,实际充装量与同款气瓶数据差距大,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
当事人未实施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案例六
晋江市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案
2024年6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安海一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检查,发现现场部分已完成安全评估的气瓶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耐压试验且与现场提供的检验记录不相符。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检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
案例七
晋江市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案
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英林镇某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在用三台电梯,当事人无法提供三台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书,以及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电梯,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电梯,处以罚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整。
案例八
晋江市某餐饮店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杂物电梯案
2024年7月9日,执法人员对池店镇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安装的一台杂物电梯(传菜梯),未能提供检验合格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未经登记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杂物电梯,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案例九
晋江市某物流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且逾期未改正案
2024年7月22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龙湖镇某物流公司场内一台叉车正在使用,现场操作该叉车的工作人员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执法人员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8月23日,对该公司现场复查,现场发现该叉车正在进行作业,叉车操作人员仍无法出示相应资格证书。
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案例十
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电梯)检测案
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根据视频抽查线索依法对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晋江辖区检测的4台自动扶梯进行检查,现场发现4台自动扶梯均未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进行“附加制动器试验”项目检测且当事人提供的自行检测报告也显示未对该项目进行检测。
当事人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自动扶梯进行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壹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
岁末年初,各类生产经营活动频繁,特种设备使用强度增大,安全生产形势复杂严峻。晋江市将持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防范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坚决立案查处,切实维护晋江市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