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曾铮滢 黄慧珊
生活中,一些有“豪车”使用需求的人,会选择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但在租赁车辆验收、维修或发生交通事故时,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究竟该由谁承担?近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汽车租赁引发的赔偿案件。
据了解,案外人王某有辆某品牌的小型轿车,经营汽车租赁业务的甲公司与王某约定上述车辆由甲公司进行管理并对外出租。2023年10月底,程某某向甲公司承租该辆小型轿车,双方约定每日租金750元,若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承担除保险赔偿外的全部经济责任,并向出租方赔偿因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停驶期间的租金及车辆资产贬值费。
程某某向甲公司承租上述车辆后,转租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某。两日后,李某某无证驾驶上述车辆,因操作不慎撞向路边的石墩,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上述车辆维修费用为22万余元,后甲公司与程某某双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甲公司遂将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及车辆资产贬值共计3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存在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甲公司选择主张车辆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甲公司与程某某签订合法有效的《汽车租赁合同》,程某某作为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然而,程某某擅自将案涉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某使用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程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涵江法院依法判决程某某赔偿甲公司车辆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及车辆资产贬值共计27万余元。程某某承担案涉车辆的损失后,可依法向实际责任人李某某主张权利。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