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7日,石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内现场存放各类品牌烟花爆竹合计146箱,而该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烟花爆竹储量为70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要求该烟花爆竹零售店当场纠正违法行为,立即将超量存放的76箱烟花爆竹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退回批发公司。
处理结果
该烟花爆竹零售店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生政执法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行政机关决定对该零售店处以肆仟元整(¥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国家对其有着严格的经营许可制度。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有比较严格的要求,对安全储存也有规范要求。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存储烟花爆竹的,将对零售(经营)店(点)本身和周边产生较大安全风险。
因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严防因超限制存放量储存导致事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也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依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烟花爆竹零售店经营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应当依据本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