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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溪县曝光一起烟花爆竹零售店超量存储典型案例

  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要注意

  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18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与参内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店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参内镇某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最大限量为90箱/千克,现场实际存放的数量达到336箱,已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存在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违法行为

  该经营店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处置情况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规定,对该经营店点超量存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知识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